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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与冯健、余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冯健,余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苏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伟扬、郭凯莉,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健,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517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兰,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5425。委托代理人:蓝亮、李凯欣,分别、实习律师。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健、余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为81元,由上诉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区健敏梁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