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红萍与刘善英、谢方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萍,刘善英,谢方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萍,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善英,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谢方正,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红萍与被执行人刘善英、谢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善英、谢方正纳入失信人名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谢方正座落于连江县的财产权利。现因上述房产无法短期内变现还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池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