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韩博才申请执行王玉华耿桂莲王丽梅王德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博才,王玉华,耿桂连,王丽梅,王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韩博才,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王玉华,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耿桂连,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丽梅,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德友,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风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玉华、耿桂连、王丽梅、王德友于2016年土地耕种时将自己所分得的土地共23亩由申请人韩博才耕种。(自2016年至2028年止)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9320元,申请人要求给付赔偿款3000元剩余欠款及迟延利息申请人不再要求给付。三、案件受理费283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