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鹏鹏与被告安国政、李红霞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鹏,安国政,李红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230号原告高鹏鹏,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郭琴琴,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政,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李红霞,女,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鹏诉被告安国政、李红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鹏鹏与被告安国政、李红霞的纠纷已经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高鹏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久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