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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建青与陈节建、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青,陈节建,万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956号原告朱建青,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入根,居民。被告陈节建,居民。被告万红霞,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建青与被告陈节建、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建青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节建、万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青撤回对被告陈节建、万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建青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