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建青与陈节建、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青,陈节建,万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956号原告朱建青,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入根,居民。被告陈节建,居民。被告万红霞,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建青与被告陈节建、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建青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节建、万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青撤回对被告陈节建、万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建青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