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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怀云、马叔秋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怀云,马叔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319号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怀云,男,1967年7月25日生,回族,农民,住泸西县白水镇桃园村清真路10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叔秋,女,1965年12月20日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系马怀云之妻)。本院作出的(2014)泸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怀云、马叔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马怀云、马叔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怀云、马叔秋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怀云、马叔秋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马怀云、马叔秋长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7执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江伟审 判 员  赵建友代理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