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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强彬德金刚石玻璃工具磨具磨料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强彬德金刚石玻璃工具磨具磨料总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774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强彬德金刚石玻璃工具磨具磨料总汇,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梁丰五金机电城)。负责人马德录,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段引竹,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强彬德金刚石玻璃工具磨具磨料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