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建英、娄雪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特66号申请人王建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雪,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建英要求宣告公民周月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月梨。申请人王建英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患有××,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法完全准确表达意识。据此,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月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建英为被申请人周月梨的法定代理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周月梨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周月梨虽经住院治疗,但目前仍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该病部分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目前不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够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按照《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SJB-M-1-2003)技术规范,评定被鉴定人周月梨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综上所述,对被鉴定人周月梨的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周月梨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周月梨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医疗建议:继续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月梨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建英为被申请人周月梨的法定代理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