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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秋生与刘金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生,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生。被执行人刘金刚。担保执行人郑金龙,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相衙镇西芦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郑金龙在农行宁津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18上的37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付、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