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秋生与刘金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生,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生。被执行人刘金刚。担保执行人郑金龙,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相衙镇西芦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郑金龙在农行宁津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18上的37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付、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