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传维、陶才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传维,陶才川,唐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81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传维,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陶才川,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唐周,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传维、陶才川、唐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