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791号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一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4月5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实际履行地在河南省济源市,故应依法由被告所在地的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在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的加工、制作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同的加工、制作地为原告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