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丰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丰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少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丰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志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丰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河南省高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