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伟建与陈建标、何晓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建,陈建标,何晓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郑伟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建标,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晓路,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郑伟建与被执行人陈建标、何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