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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玉龙、张大生等与蚌埠市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龙,张大生,张言军,蚌埠市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异15号案外人:葛法庭,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玉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大生,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言军,居民。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该××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龙、张大生、张言军与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追索劳动报酬、承揽合同纠纷四案中,案外人葛法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葛法庭称:怀远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了位于怀远县河溜镇褚庙新农村建设的代建房四套,其中的313号是归我所有,我要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执行人蚌埠市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怀远县河溜镇褚庙的美好乡村的楼房项目。2016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6)皖0321执18-1、95-1、96-1、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项目中的202、208、212、313号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葛法庭虽称本院依法查封的上述313号房屋归其所有,但葛法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对案件的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案外人葛法庭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法庭的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