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XX公司诉被告刘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庆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31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春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庆进,住威海市环翠区万福山庄小区167号楼702室,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