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何兵役与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何兵役,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陈海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兵役,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学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兵役、原审第三人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岩、赵德宏,何兵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顺,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长通公司与安华公司,以及安华公司与案外人桑曼之间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何兵役与桑曼之父桑传奇签订合作协议,承包涉案工程。为查明涉案工程造价以及长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应追加桑曼为本案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 宝 定代理审判员 赵 方 超代理审判员 杨 福 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珍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