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永生与姜贤双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生,姜贤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夏永生,男,汉族,55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姜贤双,男,汉族,48岁,现住集宁区。夏永生申请执行姜贤双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另案情有其他原因而申请撤诉,待找到被执行人姜贤双后再行执行。经本院调查走访,以上撤诉原因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