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3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吴某甲,女,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吴某乙,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经原告吴某甲授权而起诉,现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马 群人民陪审员 王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