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颂、袁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李颂,袁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412号原告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陵城区颜城街南首。法定代表人:林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颂,女,1991年5月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袁坤,男,1989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颂、袁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