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本市无名游戏机室负责人。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年凤,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理检察员孙冰清、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陈年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秦某在本市秦淮区淮海路50号二楼经营无名游戏机室,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采取现金结算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他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14年10月31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金龙银龙”游戏机四台(每台2个机位共8个机位)、“西游伏魔录”游戏机一台(8个机位)、“龙机”游戏机四台(每台2个机位共8个机位)、“海龙传”游戏机一台(10个机位)、“美人鱼”游戏机一台(10个机位)、“摇钱树”游戏机一台(10个机位)、“鳄鱼公园”游戏机一台(10个机位)及人民币19365元等物品。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共计64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秦某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月牙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宋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秦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金龙银龙”游戏机四台、“西游伏魔录”游戏机一台、“龙机”游戏机四台、“海龙传”游戏机一台、“美人鱼”游戏机一台、“摇钱树”游戏机一台、“鳄鱼公园”游戏机一台,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五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人民陪审员 李银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