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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周会全与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全,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318号原告:周会全,男,汉族,1967年5月9日生。被告: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全诉被告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浙江省长兴县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会全劳动争议一案。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案已于2016年3月21日在浙江省长兴县法院立案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长兴县法院一并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浙江省长兴县法院已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此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本案,该案应移送至浙江省长兴县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