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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富杰与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杰,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杰,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秀厢路41号。法定代表人沓阿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的张富杰与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扶劳人仲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富杰加班工资等案款4686.21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扶绥供电公司的巡防服务质量保证金计人民币4736.21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陆文辉审判员 甘   晏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璞书 记 员覃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