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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嘎达与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嘎达,乌云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嘎达,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女,蒙古族,牧民。嘎达与乌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28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嘎达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嘎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嘎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