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81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