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赵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3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人赵某乙,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浙江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在位于本区枫泾镇的帝轩KTV8816包厢内唱歌,因消费问题与该KTV工作人员冉某某、顾某、魏某某、张某某(均另处)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冉某某持空酒瓶互砸,被告人赵某乙与顾某使用拳打的方式进行互殴,后张某某、魏某某、顾某等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进行互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冉某某、顾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当日,公安机关先后接KTV保安及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至案发现场将李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冉某某、顾某、魏某某、张某某、陆某、刘某甲、刘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验伤通知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视频监控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赵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