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881号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范继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龚某某已预交,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