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王舜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王舜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舜雪,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申请王舜雪合同无因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舜雪应给申请人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出具1524000元和209500元发票,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舜雪暂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5)涿执字第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能开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