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滨、宗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滨,宗小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214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立增,该联社职员。被告宗滨,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宗小峰,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宗滨、宗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