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长升与被告宋国印、王其泽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升,宋国印,王其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466号原告:白长升,男。被告:宋国印,男。被告:王其泽,男。原告白长升与被告宋国印、王其泽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白长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长升撤回对被告宋国印、王其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白长升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