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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长升与被告宋国印、王其泽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升,宋国印,王其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466号原告:白长升,男。被告:宋国印,男。被告:王其泽,男。原告白长升与被告宋国印、王其泽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白长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长升撤回对被告宋国印、王其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白长升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