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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特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特220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钢模租赁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镇骆路68号。法定代表人:马俊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丽华。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钢模租赁公司与申请人周丽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钢模租赁公司与申请人周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周丽华支付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钢模租赁公司租赁费25000元,于2016年5月起至2016年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钢模租赁公司4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6年10月前付清;二、若申请人周丽华未能依照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钢模租赁公司有权就申请人周丽华尚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