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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其权与孔令芳、陈仕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权,孔令芳,陈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549号原告李其权,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孔令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陈仕红,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权与被告孔令芳、陈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权于2016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其权承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达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