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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黎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黎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715号原告:陈黎明,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卓群,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海燕,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志霄,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明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黎明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黎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黎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