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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委,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云,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福杰,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玉勇审 判 员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