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6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正祥与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祥,王群英,胡小林,杨相松,湖南酒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6164号原告李正祥。被告王群英。被告胡小林。被告杨相松。被告湖南酒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1-4栋10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祥诉被告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祥撤回对被告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2元,由原告李正祥承担。审 判 长 杨 宇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