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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6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正祥与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祥,王群英,胡小林,杨相松,湖南酒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6164号原告李正祥。被告王群英。被告胡小林。被告杨相松。被告湖南酒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1-4栋10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祥诉被告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祥撤回对被告胡小林、王群英、杨相松、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2元,由原告李正祥承担。审 判 长  杨 宇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