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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汝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18号原告:刘某,男,住利辛县。被告:汝某,男,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