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汝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18号原告:刘某,男,住利辛县。被告:汝某,男,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