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316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钰,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曹欢,管理员。被告:陈晓磊,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晓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2016年4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钰、曹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晓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诉称:陈晓磊居住在兰亭雅苑小区,该小区物业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陈晓磊2014年至2015年无理拒交物业服务费,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物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虽多次催要,但陈晓磊仍拒交,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磊给付物业费1510.49元,滞纳金945.13元,诉讼费及诉讼材料费200元由陈晓磊负担。陈晓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晓磊购买的位于桦甸市兰亭雅苑小区2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9.7平方米,该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及2015年物业公司为陈晓磊提供了物业服务,共计物业服务费89.7平方米×0.80元×12个月+89.7平方米×0.60元×12个月=1506.96元,陈晓磊未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庭审中,物业公司放弃滞纳金及诉讼材料费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陈晓磊给付物业费1506.9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证书各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份。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陈晓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平等、自��基础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依约为陈晓磊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晓磊应承担给付物业费的责任。物业公司放弃滞纳金及诉讼材料费请求、减少诉讼请求额,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磊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及2015年物业费1506.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宏波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