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驾仁与陈勤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勤兮,徐驾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勤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驾仁。上诉人陈勤兮与被上诉人徐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朝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勤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勤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勤兮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陈勤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