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51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忠孝。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人民陪审员 缪岳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