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贵烜与福建南平震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烜,福建南平震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460号申请执行人黄贵烜,男,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南平震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林弘哲,福建××昕××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黄贵烜申请执行福建南平震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南劳仲案(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震昕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南劳仲案(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