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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春贵诉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贵,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刘春贵,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吉舒街。法定代表人:杨士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光,男,该公司职工。第三人: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舒兰市吉舒街道。法定代表人:钮德江,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女,该单位副院长,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才晓文,男,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贵诉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春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春贵承担。审 判 长  毛金凤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人民陪审员  周世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晟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