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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晓宇与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宇,陈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1227号原告张晓宇。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原告张晓宇诉被告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宇诉称,原、被告原系苏州博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同事,2015年10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通过贷款中介于2015年11月5日向中国银行贷款20万元、同年12月7日向浦发银行贷款30万元,均借款给了被告。但被告未按期归还,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5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其放弃对利息5万元的主张。被告陈雪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晓宇伍拾万元整,以每月壹万伍仟圆形式还款,还款日期是每月30日,以36期还清所有借款。如有逾期愿用当前所住房子抵押还清所有借款。地址:苏州园区唯盛路18号10幢10001室。借款人:陈雪。2015.10.5。”原告表示上述借条内容均是被告陈雪本人所写。另查明,原告提交其本人中国银行55×××26账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及其本人浦东发展银行62×××28账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原告表示,上述两份流水可完整反映原告出借资金流转的状况。原告表示,在2015年5、6月左右,被告找到原告说投资需要资金,找原告借钱,并不断找原告说投资肯定能赚钱。2015年9、10月份,原告决定借钱给被告,但原告没有资金,故通过被告认识的贷款中介分别从中国银行贷款20万元、从浦东发展银行贷款30万元,合计50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当时表示,每月的银行贷款由其归还,并会每月支付原告两三千元生活费。上述两张银行卡由被告控制,原告把银行卡密码也告诉了被告,被告所借款项流转均体现在上述两张银行卡流水上。就中国银行卡账户流水,原告当庭陈述,2015年11月5日的20万元存款即为贷款下发的20万元,同日银行划扣贷款手续费6000元。2015年11月6日,原告陪同被告一同到柜台从该账户取款180000元并将卡和密码交给了被告。2015年11月20日,被告支取了四笔3000元。2015年12月7日,浦东发展银行的30万元贷款批下来了,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将浦东发展银行卡中的24万元转入中国银行卡,当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卡向被告陈雪527464967293账户转款23万元,该转款有相应的银行转款凭证原告亦一并提供。2015年12月11日,��告向中国银行卡存入20000元,并于当日提取了两笔10000元。2015年12月17日,被告分别从该卡取现3000元、3000元、3000元。2015年12月19日,被告再从该卡取现2900元。就浦东发展银行卡的银行流水,原告表示,除2015年12月8日转入中国银行的24万元之外,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提取了两笔10000元、同年12月10日提取了两笔10000元、同年12月11日提取了10000元、同年12月15日又提取了9900元。原告表示,包括中国银行卡的6000元手续费,原告共计出借被告款项合计499800元。还查明,原告当庭向本院出示其手机与号码136××××9624的短信记录,原告表示该号系被告陈雪所有。短信记录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催讨的事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23万元转账凭证、短信记录打印件予以证实。就借条形成时间,原告表示,借条形成时贷款还���办理,写借条时,原告已经答应被告通过贷款借钱给被告,被告认识贷款中介,知道可以贷款两笔共计50万元。原告表示,借款发生后,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他人观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就其主张的借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并就借款来源及款项具体支付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并就各笔借款往来当庭予以阐述,被告未到庭就借款形成、款项交付、交付金额提出异议、提供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就借款金额,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流水单及庭审陈述,扣除被告自行存入中国银行的20000元,认定本案借款本金金额为493800元,该借款被告应当予以归还。就原告主张的贷款手续费6000元,现无证据证实被告认可该款项亦属于借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6000元不予支持。被告陈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宇借款本金493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晓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张晓宇负担296元,由被告陈雪负担7374元,被告应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