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友谊与刘超、潘文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谊,刘超,潘文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刘友谊。委托代理人董丽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超。被告潘文芹。原告刘友谊诉被告刘超、潘文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柏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柏安、人民陪审殷华芬、潘孝正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友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超、潘文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友谊诉称,被告刘超、潘文芹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日,两被告为出售苏州市吴中区阳光水韵花园30幢602室房屋及30幢31号车库,共同委托其办理售房相关事宜,同时向其借款用于垫资归还房屋贷款,并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垫资协议》。此后,其分别于2015年9月6日、9月28日向被告汇款40万元、8万元,共计48万元。其办理完毕房产交易后,本应在总房款78万元中扣除垫资款48万元,垫资手续费14400元,中介费90000元后,将剩余款项276600元支付给俩被告。但由于计算错误,其将剩余金额误算为376600元,并支付给了俩被告,待其发现后即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100000元,但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俩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刘超未作答辩。被告潘文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潘文芹(甲方))与案外人李杰(乙方)、中介方和诚房产(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阳光水韵30幢602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格为810000元,甲方应支付中介费10000元,乙方于8月5日之前办理网签和资金托管等事宜,该合同签订当日应支付定金20000元,款清交房,留尾款10000元于交房之时付清。2015年9月1日,原告与俩被告签订借款垫资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用于解决俩被告卖房资金问题,垫付费用为12000元。同日,原告与俩被告还签订了委托书二份并在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该二份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俩被告委托原告代俩被告办理阳光水韵30幢602室房屋的出售手续(包括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资金托管、代为收取房款等)。2015年9月6日,原告将40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刘超。2015年9月9日,原告代理俩被告与案外人李香香、李杰在苏州市吴中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签订了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俩被告将阳光水韵30幢602室房屋及31号车库出售给案外人李杰、李香香,房屋价格为779000元,车库价格为1000元,合计780000元,上述780000元托管在苏州市吴中区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屋过户等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上述780000元支付给出售方,该款项可由代理人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领。2015年9月28日,被告刘超又向原告刘友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从出售阳光水韵30幢602室房屋的房款中扣除,垫付费用为2400元,合计84000元。2015年9月29日,原告刘友谊代理俩被告领取了房产交易中心的上述托管款项人民币780000元。2015年10月10日,原告代俩被告支付给中介方中介费9000元,同日原告向俩被告支付了代领的售房款人民币367600元。关于10万元的性质,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本应退给被告276600元但由于计算错误,实际给了被告376600元,多付了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借款垫资协议、汇款凭证、借条、被告的收款凭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代俩被告领取了售房款780000元,但其出借了480000元给俩被告,俩被告应支付垫资费14400元,原告还代俩被告支付了中介费9000元,经核算原告应该退还俩被告276600元,但原告因误算导致退还给原告376600元,该多退还的100000元,被告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刘超、潘文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友谊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刘超、潘文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陈柏安人民陪审员 殷华芬人民陪审员 潘孝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