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欠与刘景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781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纠纷已解决,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冯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