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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正康锅炉制造厂与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正康锅炉制造厂,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南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康锅炉制造厂。企业非法人:凌志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毅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小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入、银行存款17122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