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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勇与徐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徐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493号原告:赵勇。被告:徐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徐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对被告徐贤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