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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毕诗锋诉马凤廷、褚俊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诗锋,马凤廷,褚俊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诗锋,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胡飞剑,住赤峰市,系上诉人表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廷,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褚俊华,现住赤峰市。上诉人毕诗锋与被上诉人马凤廷、原审被告褚俊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毕诗锋不服(2015)翁民初字第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诗锋及其代理人胡飞剑,被上诉人马凤廷及原审被告褚俊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45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吴保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