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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庆兰与王金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特39号申请人孟庆兰。被申请人王金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庆兰与被申请人王金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庆兰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苑治臣书 记 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