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詹于洲与孙干銮、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于洲,孙干銮,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1921号原告詹于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干銮,个体户。被告张海军,个体户。原告詹于洲诉被告孙干銮、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云独任审理,原告詹于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干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军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于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立据借款人民币23000元、2015年3月4日向原告立据借款人民币62000元,分别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2016年3月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搪塞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干銮辩称:第一张23000元的借条是张海军打的,另外一张62000元的借条是我和张海军共同打的。被告张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7日,被告张海军立据向原告詹于洲借款人民币23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时间为6个月。2015年3月4日被告孙干銮、张海军立据向原告詹于洲借款人民币52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时间为2015年3月6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孙干銮在2016年过年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孙干銮、张海军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詹于洲与被告孙干銮、张海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干銮、张海军经原告催要未能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干銮与被告张海军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孙干銮与被告张海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干銮、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于洲归还借款人民币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孙干銮、张海军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对其应负担部分一并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成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缘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