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刚与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刚,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姜刚,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95号205室。被执行人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197-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197-2号仲裁调解书中止执行。二、(2016)鲁1002执3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