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裘蓉蓉与赵多谦、胡金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蓉蓉,赵多谦,胡金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472号原告裘蓉蓉,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赵多谦,女,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胡金波,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审理原告裘蓉蓉与被告赵多谦、胡金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裘蓉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