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裘蓉蓉与赵多谦、胡金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蓉蓉,赵多谦,胡金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472号原告裘蓉蓉,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赵多谦,女,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胡金波,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审理原告裘蓉蓉与被告赵多谦、胡金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裘蓉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佳 来源: